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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已制定的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完善、補充,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實施各項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
(2)建設單位應組織全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并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建設單位應繼續加強對在冊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并做好有培訓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等相關記錄。
(4)指導監督崗位勞動者正確佩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使用到期的防護用品,并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性能。
(5)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1]第5號)的要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在日常檢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6)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標示應設置全面。建議用人單位對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根據《職業病危害申報辦法》相關規定,本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8)應加強防噪聲工作。建議接觸噪聲的人員在不影響正常生產情況下均應正確佩戴好防噪耳塞。在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切實提高勞動者防護意識,加強督促作業人員佩戴防噪耳塞等有效降噪個人防護用品;對噪音較大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從一定程度上降低設備產生噪聲。
(9)應加強防塵工作。建設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應繼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定期維護除塵設施,督接觸粉塵的工作人員按要求佩戴防塵口罩,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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