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議用人單位依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中警示標識的設置要求,在作業場所設置粉塵、噪聲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1]第5號)的要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在日常檢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3)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書。加強職工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對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工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使其掌握相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知識,提高個人防護意識,以.大限度保護身體健康。 (4)建議用人單位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中矽塵以及水泥粉塵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對一線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健全健康監護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