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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加強防塵工作,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應要求勞動者工作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時正確佩戴好防塵口罩,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定期維護,保證防護效果良好,從而保證作業人員健康,并在勞動合同中告知本單位作業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2)用人單位應加強防塵、防噪聲管理工作,定期維護產塵和噪音較大設備,從一定程度上降低粉塵濃度和噪聲強度,確保其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發放防塵口罩和防噪耳塞,降低勞動者接觸粉塵濃度和噪聲強度。
(3)指導監督崗位勞動者正確佩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使用到期的防護用品,并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性能。
(4)作業場所及儲存場所應按GBZ158的要求設置并完善警示標識和告知牌和公告欄,并保持警示標識清晰。警示標識、告知卡等應統一進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維護,如出現模糊不清或掉落等應及時更換。
(5)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1]第5號)要求,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6)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應繼續加強對在冊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并做好有培訓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等相關記錄。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已制定的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完善、補充,并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實施各項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
(8)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9)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10)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1]第5號的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1)在日常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12)若以后生產過程中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料、生產產品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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