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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衛生管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已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完善、補充,設置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嚴格實施各項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
(2)建設單位應繼續加強對在冊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并做好有培訓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等相關記錄。
(3)建設單位應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補充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增加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應急設施型號、數量、布置位置清單及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記錄等內容。
(4)指導監督崗位勞動者正確佩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更換使用到期的防護用品,并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性能。
(5)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的要求,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在日常檢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6)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中的相關要求,完善本單位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并保持警示標識清晰。警示標識、告知卡等應統一進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維護,如出現模糊不清或掉落等應及時更換。
(7)建設單位作業時間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要求,建議建設單位根據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按各工種崗位需求合理配備一定的輪休和補勤人員,減少勞動者作業時間,保證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則人員可得到較為充分的休息,減小勞動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2、職業病防護設施
應定期對各類防護設施及生產設備進行檢修維護,如發生故障,則應聯系設計單位、設備生產單位,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并按照實際生產情況適當對不合適的生產工藝進行調整,保證正常運行,并應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生產設備的檢維修記錄。
(1)應加強防塵工作。建設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應繼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啟通風凈化設施,對接觸粉塵的人員正確佩戴好防塵口罩。
(2)應加強防噪聲工作。建議接觸噪聲的人員在不影響正常生產情況下均應正確佩戴好防噪耳塞。在生產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切實提高勞動者防護意識,加強督促作業人員佩戴防噪耳塞等有效降噪個人防護用品;對噪音較大設備,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從一定程度上降低設備產生噪聲。
(3)加強防暑工作。建設單位生產車間工作環境溫度較高的作業場所,涉及到的崗位人員應注意防暑工作。
3、職業健康監護
針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建設單位須高度重視,積極組織職業健康體檢結果異常人員進行體檢復查或醫學觀察,職業健康體檢機構應根據復查結果或醫學觀察情況,明確給出體檢結論。
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要求的檢查周期與項目,委托具在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且具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檢查機構對全部接害崗位勞動者定期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相關崗位,發現職業性異常人員時應督促其積極配合進行復查。不斷完善勞動者和建設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和期限妥善保存。
4、應急救援設施
針對該項目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與就近有能力的醫療機構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保障在事故狀態下人員救治的及時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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