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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一、建議用人單位依據《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中的要求,完善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同時加強現場督促,要求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從而避免職業病的危害。
二、在簽訂入職合同時應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三、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中的相關要求,組織一線員工定期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四、依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中相關要求,完善作業作業場所相應的警示標識。
五、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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